建筑消防控制室是不是应该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还是规范明令禁止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呢?
2023年6月1日实施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8.1.9条规定了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各类民用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同时在对应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本规范第 8. 1. 2条的规定确定,可以按照
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相适应的类型和灭火剂。”。因此显而易见在该规范条文要求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中应当依据火灾特点、类型和
的相关技术标准选择相适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包括建筑消防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3.4.2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同时在该规范3.4.6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2022年10月1日实施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2.0.3条要求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并在条文说明中明确“与电气设备运行无关的管道,尤其是水、通风管道不应穿越电气设备用房,以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消防、给水排水、采暖等有水的管道,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并且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中8.1.8条及条文说明指出,需要通过一定的措施防止消防控制室因被淹或进水而无法使用,严重影响灭火、控火和消防救援行动。好像只是要求防止被水淹或预防日常的水损,并未明令禁止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
目前,建筑消防控制室在建筑消防安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设计和安装自动灭火设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为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在规范要求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且目前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未对建筑消防控制室内电气设备提出明确的防水防护标准的情况下,更需要依据工程项目建筑灭火系统设置情况和实际条件合理、科学的选择自动灭火设施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建筑安全要求的提高,消防控制室的功能与作用也会不断变化。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将深度融入消防系统,实时监测、自动预警、智能决策能力大幅提升,消防控制室可能从“人工操作”转向“智能监控”。工作人员的角色将转变为系统维护、数据分析与应急协调,而非简单的手动操作。多个建筑的消防系统可由区域中心集中监控,中小建筑可能更依赖云端服务,仅保留基础终端设备。这种情况下的有些建筑单体消防控制室的重要性将会下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这类场所的应用会较目前更广泛。另外,集成是电气设备自动灭火设施发展的又一趋势,未来应用于消防控制室的自动灭火设施如果可以和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设备集成设置,那也将会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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